發布時間:2020-11-27 瀏覽量:1111
某部條約法律司:
貴司商法流通函〔2000只28號收悉。函中提出的“一個競買人參加的拍賣會是否應當中止,一人競買的拍賣是否有效”的問題,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法律咨詢與理論研究專 業委員會曾就此問題召開過專門研討會,并就同一個問題做出過多次咨詢復函,應該說這一問題已經在拍賣業界取得了共識。接到貴司函件后,我們再次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了研究,現回復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下簡稱《拍賣法》)第三條規定:“拍賣是指議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該規定中的“公開”,指向的是拍賣程序應當公開;該規定中的“競價,',指的是拍賣中應當具備價格競爭的條件,即競買人以獨立競價的形式參與價格競爭。上述“公開”和“競價”是拍賣區別于其他買賣行為的要件。
二、《拍賣法》意在規定競買人的數量應當在兩人以上。其根據主要是:《拍賣法》第三、三十六、三十八、五十一條規定不僅強調價高者得規則,更在強調一種特殊的價格形成機制,即拍賣的成交價是通過競買人的競爭產生的。沿著這些條文的自然推論是:拍賣應當公開競價.公開競價在競買人之間展開、只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競買人才能進行競價。因此,按《拍賣法》的現有條文理解,沒有競買人競爭就不能稱為拍賣,而競爭要求有多數人參加,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競買人是理論上的低限度。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拍賣人在拍賣前發布拍賣公告的行為,屬于要約邀請,即邀請不特定的人向自己提出要約的表示。在拍賣中,競買人提出的應價是發布要約,拍賣師落褪則表示承諾。競價以價格的競爭為條件,同時不排除價格相等時的時間優先。競價可以分為“獨立競價”和“集中競價”兩種形式,拍賣屬于獨立競價,即每一個競價人的競價獨立有效。在拍賣活動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有意向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拍賣人提出參與競購拍賣標的的要求,并辦理相關競買手續,才能滿足競價條件。因此,舉辦拍賣會應當滿足(拍賣法》規定的“競價”條件,即辦理競買手續并領取競買號牌的人員有兩個或兩個以上。
四、2004年12月2日,商務部《拍賣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4號,以下簡稱《辦法》)公布后,曾有業內人士認為,該辦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拍賣:(一)沒有競買人參加拍賣的”規定,可以理解為只要有競買人,哪怕只有一個競買人也可以進行拍賣并成交。期間,不少拍賣企業就此問題向中拍協法律咨詢委員會咨詢,要求對商務部《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做出權威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相關規定及《辦法》第六十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的規定,中拍協法律咨詢委員會的同志曾專門致電商務部相關部門的同志,就《辦法》第四十條內容進行了商討。大家一致認為:'’把《辦法》第四十條理解為只有一個競買人也可以進行拍賣是錯誤的,(辦法》中沒有競買人參加拍賣,指的是拍賣中不具備競價的條件,此時應當中止拍賣”。因此,將《辦法》第四十條的表述理解為“只要有一個競買人就可以舉行拍賣會”是沒有根據的。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拍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活動結束后七天內,將競買人名單、身份證明復印件送拍賣活動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該規定表明工商監管部門要求拍賣企業將競買人等情況進行備案。而且在具體備案中,如果發現有一個競買人的情況的,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還不給備案,要求必須達到兩個以上競買人才能備案。
又根據該辦法第十條規定,“不經拍賣競價程序處分拍賣標的”將被視為拍賣企業與競買人之間的惡意串通行為。這一規定要求舉辦拍賣活動應當具備競價條件,否則將引起由于競買人數不夠而導致的拍賣糾紛,甚至引起訟爭。顯然,只有一個競買人不能滿足“經拍賣競價程序處分拍賣標的”的規定。
六、《拍賣法》第十七條規定:“拍賣行業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拍賣業的自律性組織。拍賣行業協會依照本法并根據章程,對拍賣企業和拍賣師進行監督,'o該條規定賦予了拍賣行業協會對拍賣企業的監督權,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對拍賣企業實施監督以及所做出的指導性意見,應當依法得到必要的尊重。中拍協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提出的“只有一人參加競買,拍賣活動應當中止”的主張,應當為所有拍賣企業所遵守。
同時,考慮到拍賣行業發展還很不均衡,拍賣企業的水平也參差不齊,僅有一個競買人不但不能展開競價,甚至可能發生個別拍賣企業以此為借口進行惡意串通,不利于整個拍賣行業的自律建設。有時拍賣企業招商有困難,為了滿足競買人數存在弄虛作假的現象,說明拍賣企業招商力度不夠,難以實現標的物價格較大化。我們應當要求拍賣企業加強招商工作,而不應改變法律中規定的競價程序,去滿足個別企業的需要。
七、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經公開征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采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采取拍賣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規定及國土資源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均有在拍賣中應滿足競價條件的要求。
八、單一競買人問題不包括有多數競買人參加,但在拍賣會上只有一個競買人舉牌報價。拍賣實踐中,經常會有多個競買人登記參加拍賣標的的競買,但在拍賣會上,當一個競買人報價后,無其他競買人加價,拍賣師只得按照一的報價確認成交或不成交。如此情形下,競爭雖然不充分,但競爭確實存在;所有登記參加競買的人均是現場潛在的競爭者,這與只有一個競買人登記參加競買有本質的區別。
綜上,在一場拍賣會中僅有一位競買人的情況下,應當中止拍賣,只有在競買人達到法律規定的競價條件,即有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參加時,拍賣會才可以進行。只有這樣,才能維護我國拍賣業的健康發展,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專此函復。
2009年9月4日